自然人之间将自有的房子进行等价交流,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则,土地使用权交流、房子交流,为所交流的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的计税根据。假如所交流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价格的差额显着不合理而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假如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是等价交流房子,差额为零,故不需要交纳契税。假如该差额显着不合理而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再按照相应的差额进行交纳契税。
特别提示: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契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