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则“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宅、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制作廉租住宅,在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制作经济适用住宅,如能供给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可按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修建面积占总修建面积的份额免征开发商应交纳的印花税。”上述免征规模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修建安装公司签定的修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房地产公司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购房者签定的产品房买卖合同。
据此,房地产开发商与开发相关的修建承包合同及出售房子合同不需要交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