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促进出售推出“买房赠车位” (车位为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活动,例如,房产对外出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车位对外出售价格为10万元,在促销活动中,房产出售价格为105万元,一起赠送一个车位给购房业主。企业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及房产部分网签存案的是房产成交价款105万元,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企业的出售项目只要房产,问企业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发票怎么开具?
答:出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交纳增值税。在本事例中,房地产企业为促进出售推出“买房赠车位”活动,因地下车位的价格现已包含在房价中,因而赠送车位归于有偿赠送,无需视同出售,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则:“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假如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扣头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扣头额。因而,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房产和地下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不然,地下车位应按照规则视同出售征收增值税。
本事例中,企业对外出售房产价格为100万元,车位价格为10万元,但在促销活动中,房产出售价格为105万元,且企业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及房产部分网签存案的房产成交价款为105万元,因而,企业正确的开票方法应为房产100万元,车位10万元,扣头5万元,即总价110万元,扣头5万元,算计105万元。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